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5的红色哈飞牌小型轿车,在途经哈尔滨西站落客平台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工作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4. 记录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过的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姜轶群
检察官助理:王景然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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