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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成都市崇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从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向阳名居小区出发往天府新区**街道**巷**号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桥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醉酒程度、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20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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