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家吃饭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镇**村家中至南部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镇下乡火锅店门口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现场查获。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刘某某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洪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和情况说明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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