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威远县**镇“桃花源”饭店吃饭,期间刘某某饮白酒1杯,啤酒2瓶。之后刘某某驾驶川K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桃花山方向经自强中学往新店方向行驶,21时3分许行驶至五云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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