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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B*****普通低速货车,从盐亭**检测站往盐亭县富驿镇花林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行驶至盐亭县富驿镇卫生院外路段时,与在道路中央行走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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