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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6****的东风牌小型普通货车,沿固安县**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公里(固安县**村村南)处时,被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190mg/100mL。后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91mg/100mL,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材料、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林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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