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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4********,汉族,大专,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乡**栋**。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萨拉齐收费站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鄂安泰司鉴[2020]酒检字第G06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8.3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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