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4********,汉族,大专,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乡**栋**。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萨拉齐收费站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鄂安泰司鉴[2020]酒检字第G06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8.3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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