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室,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屯。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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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2010年4月5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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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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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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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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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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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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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电动车到张某某位于大庆市大同区两半屯的家中喝酒,后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电动车载着张某某从张某某家出发沿兰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萨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后沿着同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同阳路交叉口左转,之后沿同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将张某某送至大同区阳光商场下的六桂福珠宝店附近,后刘某某沿同春街向南行驶至其朋友“老林头”家,在“老林头”家中,刘某某再次饮酒,当日19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电动车从“老林头”家出发回大同区**乡**屯,刘某某沿同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同乐街交叉口处右转,后沿着同乐街由北向南行驶,刘某某在驾驶无牌照两轮电动车的过程中摔倒,在扶起电动车的过程中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艾力绅商务车(车牌号:黑E****T)相刮,艾力绅商务车驾驶员马某某的爱人高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后对双方驾驶员进行了血样抽取,后将血样送往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3mg/100ml,属醉酒驾驶。目前双方已达成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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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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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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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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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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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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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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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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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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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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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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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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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四个月 |
罚金 |
并处罚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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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二张。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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