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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门**室,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门**室。因犯绑架罪,于2000年9月5日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4月29日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E****5),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一路辅路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1mg/100ml。随后刘某某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3.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重

法定

酌定

有犯罪前科;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6,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门**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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