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小区**号楼**门**。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3号威志牌小型轿车驮带张某某沿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由南向北右拐112国道,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福康路丰汇检测线门前处,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后被民警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0.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证人证言;
3、户籍信息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宝强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小区**号楼**门**,电话号码:1382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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