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公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A****5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昆仑路交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璟昱
检察官助理:王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