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楼**门**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LC****的沃尔沃牌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本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时遇交警拦截临检,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刘某某有醉酒驾驶汽车嫌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照片等物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 证人葛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  远

检 察 员:祁白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