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21分,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某某与某某交叉口时被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6.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炯琛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