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 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5********,汉族,中专文化,嫩江县**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街**委**组**号楼**单元**室。 2019年5月17日被嫩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N****8号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嫩江县**号楼**号车库门前实施倒车时,与嫩江县居民李某某家车库相撞,造成车库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3mg/100ml。经嫩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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