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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泉县**镇前**南北水泥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十字路口时,将从西边十字路口跑出来的女孩胡某某撞倒致伤,胡某某母亲刘某乙报警后,被老集派出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6mg/100ml,刘某甲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对方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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