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M*****二轮摩托车,行至全椒县**镇**路与**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 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全椒县**镇**宿舍,手机:1565500****。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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