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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皖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皖西大道与天河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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