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56********,汉族,大学专科,退休教师,住定远县**镇**小区(户籍地定远县**镇**街道**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17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皖MS****小型轿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和**路北路口50米处,撞到了同向行驶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M8****小型轿车后又驶入逆行线,撞到了奚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M8****小型轿车。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定远县**镇**小区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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