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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5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杜集区********号),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3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南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湖路022号路灯杆南3米处时,碰撞前方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皖F*****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4月2日经集体研究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郑某某及车主葛某某出具书面说明车没多大损失,不要求事故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华某某、侯某某、葛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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