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丁郢村小孙岗4-3号,初中毕业,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红色“大众”牌皖******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路格林东方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12月2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2.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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