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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门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皖JX05**号小型客车载着王某某等人从祁门县城往安凌镇方向行驶。该车沿326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82公里+190米处与对向吴某某驾驶号牌为皖J667**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坐人王某某受伤、后救治无效于2019年6日24日死亡。案发时刘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达。

2019年2月19日,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7月17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高位截瘫长期卧床致多器官损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1月25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皖JX05**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介于40Km/h—41Km/h之间;皖J667**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介于64Km/h—65Km/h之间。(二)皖JX0597号小型轿车、皖J66765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2019年2月14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J667**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开始制动时速度约为64Km/h。

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由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祁门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刘某某已经支付11.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违法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重新鉴定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检测单;民事判决书等等;

2.证人李某某、华某某、倪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51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5255999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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