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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住霍邱县**镇**菜市场。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和转移赃物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驶皖AA****轿车从霍邱县城关镇路易酒吧到豪门KTV,后驾驶该车沿蓼城路行驶至西湖路山庄宾馆休息。同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驾驶该车沿双湖路行驶至168饭店门口调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甲等证言;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报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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