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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12时25分许,刘某某驾驶冀G****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后沿410县道由北向南行至宣化区洋河南实验小学路段时因涉嫌超员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核实:该车核载35人,实载51人,刘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事公路客运,超过核定载客数16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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