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大铧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松岭镇熊虎斗村农村电商服务中心前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0.68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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