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现住本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S****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察右前旗**大道,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察右前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化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属于醉酒,且其为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文书送达回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讯问笔录、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0页、光碟二枚。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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