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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东营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河口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36分,刘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菏泽路路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耀海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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