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工人,住平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5日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平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平邑县城石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火车站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希龙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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