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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0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广饶县丁庄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署埠村南侧万屋-王署埠039号电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电话报警。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丁庄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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