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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天沃”牌电动四轮车沿成武县王草庙至董庄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园区与德商路交叉口西200米处,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步效民

                                 检察官助理 李艳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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