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7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楼村**号,现住山东省曹县**镇**街**村**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从青堌集镇刘寨小学、侯楼小学接送义务教育制学生回家,行驶至青堌集镇李庄村被500米处被曹县**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该面包车实载人数17人,超过该车额定核载人数(8人)9人。
被告人刘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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