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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路**号,现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327****。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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