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鲁******号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处,与沿新立村东西路由西向东施某某驾驶的一辆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人伤。2019年11月22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