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山东省蓬莱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0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06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04月17日15时58分,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村**处,遇到民警设卡检查。当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3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镇第二人民医院抽血,2019年04月23日,经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ml(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的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