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2014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风河大桥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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