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高密市****有限公司房厨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灰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7000余元、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李某某予以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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