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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租住于山西省寿阳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晋A****K)行驶至寿阳县滨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63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确认书、电子档案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宝琴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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