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住怀仁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应县臧寨乡刘霍庄村南路段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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