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危险驾驶案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某某某乡某某某村某组某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9时许,在平泉市某某某乡某某村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某某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杰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胜杰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判处其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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