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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刘**危险驾驶案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9时许,在平泉市村路段,被告人刘驾驶冀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经鉴定,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杰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胜杰刘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判处其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王、李、张、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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