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4分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张南3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公里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查获经过, 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李庙村委证明。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得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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