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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51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6月29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9日期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P*****号小型轿车,在新华区三七街中段倒车时碰到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D*****号小型轿车,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甲驾车逃逸,行驶至平安大道西段天成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停下,被他人驾车追上,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控制,事故科民警发现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25 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调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173号;

6.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甲抓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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