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S7****号牌小车,行驶至东莞市莞樟路寮步镇竹园村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7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视频截图的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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