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E****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映海路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隆才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2860****;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的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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