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3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6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R7****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梁村保安亭时,因失控碰撞到保安亭的铁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10.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石湾镇街道石梁村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赔偿护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130元,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古雪莉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号,联系电话17665****67;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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