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中介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街**号。2014年1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因醉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一辆粤E21****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荔南路口363省道20公里780米发现乐从执勤民警设卡查酒驾,在民警上前检查时,刘某某为逃避检查,倒车并驶入辅道;待在辅道发现有民警堵截,于是刘某某再次倒车,与从后追截的警车发生碰撞,现场民警经破窗后将刘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3.1mg/l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支付了警车的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园**街**座**号,联系电话15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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