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园**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V****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丽芬
2020年12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园**座**室,联系电话158156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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