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园**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V****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丽芬                                           

2020年12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园**座**室,联系电话158156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