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37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住北流市**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J8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区迎宾大道飞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经对刘某某进行抽取血样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0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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