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8****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381省道下行30公里95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3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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