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鸿),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3********,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道**墩**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ZT***号小型轿车途经高速公路后在本市荔湾区茶滘路出荔湾绿道支线东3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2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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