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犯包庇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A54****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黄埔区广汕公路开创大道东8米时,与黎某某驾驶的粤AK****小型越野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2.8mg/100mL。
2019年3月7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黎某某两人驾驶车辆停在路边协商,该位置正好位于黄埔交警大队三中队、违法处理室的门口。门口的辅警发现双方争执,上前了解情况,随后通知民警到现场处理。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黎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
2019年7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551****(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62018****)。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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