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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摩托车在惠东县黄埠镇吉黄公路**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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